一、應急照明
1、設置場所
(1)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外,民用建筑、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疏散照明:
(2)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避難層(間)
(3)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和建筑面積超過200㎡的營業廳、餐廳、演播室等人員密集場所
(4)建筑面積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動場所
(5)公共建筑內的疏散走道
(6)人員密集的廠房內生產場所和疏散走道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設備房間應設置應急照明。
2、設置要求
建筑內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于疏散走道,不應低于
(2)對于人員密集場所、避難層(間),不應低于3.0lx;對于老年人照料設施、病房樓或手術部的避難間,不應低于
(3)對于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于5.0lx;對于人員密集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病房樓或手術部內的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于10.0lx(2018年案例分析第四題)
(4)疏散照明燈具應設置在出口的頂部、墻面的上部或頂棚上
(5)備用照明,其作業面的最低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應設置在墻面的上部或頂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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